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前身原衢州师范学校、衢州卫生学校、衢州教师进修学校和衢州中等专业学校。原衢州师范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12年创办的西安县(衢县)小学教员养成所,原衢州卫生学校始创于1951年成立的浙江省省立衢州医院卫生技术学校,原衢州教师进修学校始于1978年创办的衢县教师进修学校,衢州中等专业学校创办于1987年。2002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原衢州师范学校、衢州卫生学校、衢州教师进修学校和衢州中等专业学校(部分)合并成立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确保学校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衢职院,英文名称为Quzhou Colleg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QZC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江源路18号。学校网址

第四条  学校由衢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护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经费,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立足衢州,依托浙闽赣皖四省边际区位优势,面向市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立德树人、知行合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良知和工匠精神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俯身贴地提升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推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强化内涵建设,培育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全面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推进协同创新发展。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是成为办学特色鲜明、社会评价优良的浙江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成为浙闽赣皖四省边际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高地和高水平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引导广大师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校训是尚德弘毅,知行合一。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自主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依据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考核学生成绩,评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等级

(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其他职工;制定和调整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六)根据学校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及职业培训;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学校合法所有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职业精神与技术技能高度融合的人才培养为核心任务。秉承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创新产教融合培养机制,提高育人质量,服务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制三年或二年。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办学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适度办学规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秉承产教融合发展,校企协同育人人才培养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育教学改革,突出职业能力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多层次教学督导体系,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动态评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学校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创新平台,完善科技研发管理体制,鼓励师生开展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

第二十条  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发社会服务项目,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融合区域文化、产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积极打造具有澳博集团特色的校园文化品牌,大力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四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救助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和职员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评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技研发、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保障教职员工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接受继续教育,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从事科学研究、艺创作、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校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中层及以下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会议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逐项讨论决定。党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决定事项决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表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纪委、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校科学研究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的审议,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对学校产学研合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提出建议

(三)指导学校重大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重点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审议学术政策,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五)审查、评议学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科研成果及奖励等级;对申报上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审批、检查、评议、验收学校科研项目

(六)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学校大型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八)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活动,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关心学校发展、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应当来自不同专业(学科)门类和不同的教学部门、管理部门,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部门负责人的具有高级职称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有一定比例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教务部门负责人、各教学部门的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行业企业代表,以及学校其他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

(三)负责组织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设计;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审定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四)规划、评审、验收校级专业、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五)对学校教学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一般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选举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坚持校务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学校所属各部门按一定的比例从教职员工中依法选举产生,其中教学与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期满换届选举。根据大会需要,可邀请校内有关领导干部、共青团负责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高级职称人员、在校学生、离退休教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权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党政职能机构,承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系等职责。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召开部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十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接受学校的领导,按照学校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二级学院(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主要有下列职能:

(一)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意见或建议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院(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院学生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院(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院(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分配

(九)负责本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院(部)在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全面建强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合法合规组织收入,确保经费收支平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校徽设计以衢职大写首字母“Q”“Z”基本元素组合成两个图案圆环上下分别为学校的中英文校名字母“Z”又被巧妙设计成人生的两本书——的书(儒学尚德弘毅)社会的书(匠人知行合一)标识选用蓝色,体现职业院校的教育文化属性和科技创新内涵,整体造型给人以扬帆奋进”“展翅飞翔”“锐意进取的视觉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18日。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徽